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采纳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一、关于合同监管
民法典直接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同监管职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这是民法典唯一一处直接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格式合同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典型事例
问:小王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非医用口罩,签订的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小王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第三条不合理地免除了A公司的质量合格保证责任,依照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他该怎样做?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小王可以主张合同第三条无效。
3.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期小编:远 航
内容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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